问题 |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
释义 | 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义务人只要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义务,均即时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保护债权人的预期利益来看,当事人签订分期履行的合同,目的是分散风险。分别起算时效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尽快主张权利,实现其预期利益。相反,统一计算时效会刺激权利人的懈怠心理,其后果一是加大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二是合同预期利益因时过境迁、义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难以实现。 一、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提起诉讼或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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