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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假释的条款
释义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
    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
    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
    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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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