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释义 | 仓储合同是一种保管合同,合同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代表了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当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有保管方还有存货方。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方有向存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利: 仓储合同一般是有偿的合同,所以存货方请求保管方为其保管货物,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2.同时保管方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完整的保存好货物是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仓库配备的设备出现问题,包保管方必须进行维修,以保证仓库可以正常的使用。在货物入库之前,保管方应该先做好验收等准备工作,并办妥各种手续,对于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话,需要事先了解具体的物质,确认自己有没有保存的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如果保管方需要负责对货物的运输的话,保管方应当派有关的工作人员,妥善进行运输。存货方交付给保管方的货物保管方除了应该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外,不得随意拆封或者是使用存货方的货物,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所有权。 关于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存货方有权要求保管方妥善的保存自己的货物,也有权向保管方要求提取自己的货物。 同时存货方需要遵守以下的义务: 1.首先,要按照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支付仓储保管费,要求他人帮自己保管东西,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2.如果存货方存储的是危险化学品的话,还需要提供资料说明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等等,避免危险的发生。 3.存货方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包装自己的货物。 4.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都应该符合合同约定。 5.如果是由于存货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入库的话,存货方需要进行违约赔偿。 一、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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