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几年的党龄 |
释义 | 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如下: 1、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 2、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 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 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如下:1、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2、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村委会是怎么产生村委员会委员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