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计划生育具体政策如下: 1、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4、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5、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6、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 7、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8、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