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法律更改日期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法律更改日期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法律更改日期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法律更改日期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个人进行划拨土地,在法律更改的日期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取当时签订合同时土地地价的百分之三十,在更改法律的日期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则收取当时签订合同时土地地价的百分之六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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