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