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理论赞成反致的理由包括 |
释义 | 法律分析: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类型。 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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