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构成条件 1、本条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被侵权人对索赔对象具有选择权 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中对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也有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再行使追偿权的立法本意,是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索赔对象的权利,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