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养老手册、医保卡、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后将缴费凭证交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新参保地收到缴费凭证后,经审核,符合转入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打印《社保关系转移联系函》并挂号邮寄至原参保地;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打印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挂号寄至新参保地,并完成财务划账程序。新参保地收到《信息表》后进行录入处理,并电话通知参保人员整个转移手续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