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0千克;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0千克;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0千克;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千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