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未发放高温补贴可以解除合同吗? |
释义 | 张三在甲公司上班,被甲公司安排从事门卫保安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实际工资为1400元。 2021年10月,张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甲公司依法缴纳社保,经劳动监察大队领导协调,甲公司向张三支付了3年的社保,致使甲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突然向张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张三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和降温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张三在甲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以合同期满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张三在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场所配置有空调、风扇、休息床位。法院认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甲公司能够提供张三工作场所现场照片,证明已在值班室配备了空调及风扇,张三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情形,故其主张高温津贴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物要点 1.高温补贴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将高温津贴视为一种劳动保护费用,从而高温津贴也就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故,将高温津贴争议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2.高温补贴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在哪方? 在实践中,法院视高温补贴为工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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