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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罚是什么?
释义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者,宜实行数罪并罚。立案标准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物种。
    法律分析
    一.犯了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怎么判刑
    1.犯了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拓展延伸
    非法交易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的刑罚如何判定?
    非法交易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属于违法行为,其刑罚的判定通常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法律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包括刑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以及环保法律的规定。其次,判决时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前科、犯罪动机等。此外,判决还会考虑交易的规模、涉及的动物种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的组合刑罚。刑罚的具体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
    结语
    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为目标,对于犯下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行为,刑罚会更为严厉。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具体判决时,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交易的规模、涉及的动物种类等因素。总之,刑罚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以达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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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