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法律责任的范围及影响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民法典中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在网络侵权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同时,网络谣言传播500次以上也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网络传播信息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网络谣言传播500次以上要负法律责任。 一、民法典网络被侵权什么处理 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在网络传播信息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能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操作上的可行性。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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