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 被收回有以下情况,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回 宅基地 : (1) 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 农村“ 五保户 ”腾出的宅基地; (5)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