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取得生效判决后,能否另行主张抵押权? |
释义 |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取得生效判决后,可以另行主张抵押权。债权人提起诉讼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但未同时起诉抵押人的,不得推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主债权判决生效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结束,即主债权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单独另行主张抵押权。但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还能起诉吗?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还能起诉。因为法院宣告破产后,会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会代表公司进行未了结的诉讼,清算组还应当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风险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抵押权未登记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这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可能不受保护,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风险提示: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 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为灵活融资、发展企业而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是从直接所有转变为间接持有财产,且债务人可以通过子公司的经营所得中获利,使资产得以增加,该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够通过行使抵押权、质押权实现债权的,不得行使撤销权。风险提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债权人符合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后,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起诉。债权人向债务人口头提出异议、发律师函的方式都不能起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2、撤销权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债权人起诉可以仅以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让与人为第三人。起诉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诉讼请求的确定。除了要求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之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债务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向谁主张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债务公司是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形下办理的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分别为:1.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这二种情形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以主张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如果债务公司系经过清算后办理的注销登记,但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公司债务问题的注意事项: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代位权诉讼,已有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是否有权另案诉讼? 代位权诉讼,已有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有权另案诉讼。1、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风险提示: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该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