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高温费新规定 |
释义 | 自2018年6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有效降低工作场所温度到33℃以下,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连续的4个月,即6月、7月、8月和9月。高温天气的判断依据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信息。 法律分析 时间:2018年6月1日起 金额: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 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拓展延伸 江苏高温津贴政策调整:新标准将如何影响员工福利? 江苏最新高温津贴政策调整将对员工福利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新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金额将根据实际高温天数和工作岗位的高温程度进行调整。对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来说,新政策将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更合理的津贴补贴。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新政策可能增加了经营成本,特别是那些在高温季节需要大量劳动力的行业,如建筑、制造等。此外,新政策还需明确相关申请流程和资格标准,以确保津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总体而言,新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同时也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结语 江苏高温津贴政策调整:员工福利受益,企业成本增加。新标准将确保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获得更合理的津贴补贴,但对企业而言可能增加经营成本。申请流程和资格标准需明确,以保障公平性和透明度。新政策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同时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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