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欠条附加条件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2012年年底,张某由同乡介绍来到胡某的加工厂从事刨花工作,月薪4500元,2014年7月,张某因要回家结婚就像老板胡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木材加工厂老板胡某建议张某某不要辞职,结婚后继续留在加工厂工作,张某也同意了。根据这种情况,老板胡某支付了他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协商后写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如果能按时回来上班便可支付。2014年9月,张某因婚后妻子不同意其远赴湖北打工,张某只好向加工厂老板胡某提出辞职要求,但胡某一直未做答复。同年10月,张某到该木材加工厂要求老板支付剩余工资,老板依据工资欠条所附条件拒绝,经几次沟通无效后,张某无奈,只能来到黄梅县劳动监察局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这起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所附免除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经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的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张某的合法利益,因此认为该工资欠条的免除条件无效。黄梅县劳动监察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木材加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木材加工厂3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款3000元。 2015年1月15日,该木材加工厂老板胡某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支付工资,黄梅县劳动监察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罚款2000元和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500元的处理。胡某不服,于当日申请了行政复议。2015年1月19日,复议机关认为黄梅县劳动监察局行动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有判决。在强大的法律宣传与教育攻势下,某木材加工厂的老板胡某终于低下了头,在昨日已缴纳了行政处罚款,并补发了张某的3000元工资和50%赔偿金。 一、新员工入职满多久辞职有工资 新员工入职之日起10日内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计发工资“是不合理的,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做了10天辞职,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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