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1、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一、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吗?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的情形: 1、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如果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要求提供经济帮助吗 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要求提供经济帮助。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要求年养子女提供经济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