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提供员工补偿?
释义
    合并公司员工选择离职需获补偿,选择留下则无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合并或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1、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员工选择留下,没有补偿。2、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他们有权自由选择离开或留下。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如果员工选择留下,则无需进行补偿。此外,根据法律的客观性原则,当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负责履行。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况包括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0: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