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权和抵押权冲突如下: 居住权和抵押权同属物权,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应确立先登记优于后登记、已登记先于未登记的处理规则,即: 1、同一物上有抵押权设立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根据上述原则,居住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应涤除居住权后,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实现抵押权; 2、同一物上有居住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根据物权优先原则,设立在先的居住权应优先保护,即,在处置该物时,居住权不因所有权转移而消灭,受让人负有容忍该物上继续存在该居住权的义务。实践中,附有居住权的住宅,特别是居住权的时效直到居住权人死亡才消灭的,在市场上价值会大打折扣,因为受让人仅得到所有权和未来的使用权,现在的使用权能部分或全部由居住权人拥有,无法实现购买住宅的一般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