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租期未到,房东频繁带人看房还没收押金?
释义
    在租期临近的时候,房东带人看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说频繁如此并且影响到租客的正常生活,就不应该了。那租期未到,房东频繁带人看房还没收押金,这是怎么回事呢?钱某与蒋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钱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并足额支付了租金以及水电燃气费。双方还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钱某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导致受损时,蒋某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临近到期,钱某告知蒋某将不再续租,于是在剩余近一个月租期内,蒋某频频带人用其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实地看房,以期钱某搬走后能与新的租客“无缝衔接”,减少房屋空置损失,钱某不堪其扰,但多次反对未果。在合同到期退房时,蒋某前来接收房屋,在查看完房屋及电器后,未提出异议。但是没过几天,蒋某又反悔称,房屋墙体脱落、家具脏污严重、电器均无法运转,更换、维修都将产生费用,要求钱某负担维修费用、没收押金,还提出由于钱某后期不配合蒋某带人进入房屋实地看房,导致其无法与新租客尽早签约,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要求钱某赔偿,钱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钱某并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便立马返还房屋,故蒋某无权没收押金。其次,蒋某不同意支付钱某在租赁期间为修缮屋内电器支出的维修费用,并且要求钱某赔偿其电器损坏、刷新墙面、购置新家具的费用,但是蒋某不能证明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墙面、家具污损系钱某人为故意损坏,并且实际产生了修缮费用,故考虑到房屋多年用于出租,房屋墙面、家具、电器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耗损,在合同未有约定情况下,蒋某应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处于适宜居住状态,在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损耗情况下,应及时修缮。电器失灵导致钱某为此支出了维修费用,蒋某亦应予负担。最后,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对价就享有对系争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以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无法强硬要求承租方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系争房屋。如无合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东退还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维修费用。本案中对房屋的维修费用为何是由房东蒋某承担?合同纠纷律师解释道: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蒋某和钱某在租赁合同中也约定了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钱某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导致受损时,蒋某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对于房屋的维修费用都应当由蒋某承担,对于钱某支付的维修费,应当视作垫付款,蒋某应当支付给钱某。本案中蒋某为何不能没收钱某的押金?合同纠纷律师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钱某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数并如期的支付租金,在本案中钱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的合同义务。而押金只有在钱某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才能没收,在本案中钱某并没有违约的情形,因此蒋某不能没收钱某的押金。钱某为何没有义务配合蒋某带人来看房?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在钱某和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之内,钱某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租金,而房东蒋某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也要确保钱某在租期内能够在房屋在正常的生活,其带临近租期到期的时候,带人频繁地看房,严重影响了钱某的正常生活,钱某也没有当然的义务配合蒋某带人看房。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14: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