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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哪些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1、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3、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4、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5、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6、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基本特征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8、申请再审的权利;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涉外民事诉讼指的是什么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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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