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法律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