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一部法规。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依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其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作出约定和允许对法律规则的选择或变通适用,其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立法者平衡股东利益保护和公司利益保护的选择,是现行法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的明晰界定,其应为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变更。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享有申请审计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权突破《公司法》三十五条这一强制性条款的限制,赋予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申请审计权。法官也只能依据《公司法》审理案件,不能对此问题进行自由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