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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行夺包致人受伤应属抢劫罪
释义
    ]2010年8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躲在一居民区小巷子里,趁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猛拽其肩上的挎包。因李某紧紧抓住包不放,刘某强行将其拉倒在地并拖行三四米后抢得该包,包内有人民币8000元、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品。被害人李某衣服裤子被划破,手臂被擦伤,经法医鉴定:右手臂、右脚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乙级。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
    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但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首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具有暴力性的抢。而抢夺是非暴力的抢,即使在抢夺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但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受伤是过失,与抢劫中的暴力不能相提并论。本案中,被告人取得财物的主要行为不是乘人不备的抢夺,而是将被害人拖倒在地,使其在不能继续反抗的情况下夺包,且该暴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其次,被告人刘某致伤被害人李某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被告人刘某在将被害人拖倒在地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将被害人拖动几米远,主观上是明知这样会造成被害人受伤,对此持放任的态度
    第三,本案不能以法律未明文规定徒步抢夺的行为按抢劫处理为由,而认定刘某的行为是抢夺。应从立法精神来理解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即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是以被害人陷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处境即成,并不是故意伤害中所指的伤害行为要达到法定结果。只要在劫取财物的同时可能有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就应按抢劫罪处罚。(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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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