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清算的应当向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书,登报不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