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1、要求由出售方承担未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索赔责任;2、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的情况不承担责任;4、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不承担对第三方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1、因出卖人未履行买卖合同义务而进行索赔;2、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4、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时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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