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只登记在其名下,不算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只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且只登记在其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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