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规定。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行为是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行为,并非所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都适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不合格产品都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产品违反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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