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集团企业设立时限是多久 |
释义 | 法律分析: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6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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