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立规范的政府借债机制
释义
    (一)依法使用国家赋予的举债权限。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成本、项目效益等因素。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外,政府严禁提供担保、变相融资,不得以国有资产通过抵押、质押、承诺承担偿债责任进行融资。
    (三)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对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政府性债务腾出举债空间的地区,在分配债券规模时适当予以倾斜。
    (四)保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1.对使用政府性债务的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各级政府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于2014年9月21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管理。
    2.多渠道筹措后续建设资金。各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后续融资,确需举借政府债务且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公路、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储备等项目,过渡期内可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银行贷款举借政府债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确需继续建设的,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和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降低在建项目建设的债务负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实行融资机构利率比选制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着力以中长期低息债务置换短期高息债务,优先偿还高息债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