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再结婚的需要携带的证件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明可以是离婚证,也可以是判决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