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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释义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有以下情形: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6、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效合同,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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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