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上户,女方得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职、村)委会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