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管理费收取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前提下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数额。在收房后就开始收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客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