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二、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 (三)规范资金来源与运用。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以及缺少投资渠道的法人机构,确需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省联社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流动原则,除存放同业外。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账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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