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后,诈骗犯未履行赃款缴纳义务的后果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罚金和赃款的相关规定。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必须缴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归还赃款,可能会影响其在征兵、报考公务员等方面的机会,同时也会影响法院的量刑决策。在被判无罪或减轻刑罚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上交赃款可以减轻刑罚。此外,有立功表现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对于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分析 如果在判刑后不缴纳赃款,个人将进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这可能会影响其子女在征兵、报考公务员等方面的机会。在判刑前,如果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归还赃款,这可能会影响法院的量刑决策。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如贪污、受贿或抢劫、盗窃等)获得的钱款,最好在被判无罪或减轻刑罚后主动上交。同时,是否有立功表现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一、判刑后的罚金不交行不行 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 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 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判刑罚金配偶要承担吗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家属子女自愿缴纳的除外。 结语 罚金和赃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刑后的罚金不交行不行,而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归还赃款可能会影响法院的量刑决策。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钱款,最好在被判无罪或减轻刑罚后主动上交。同时,是否有立功表现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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