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所在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