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最低办案数量标准,今后兼职劳动仲裁员每年参与办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专职劳动仲裁员平均办案量的三分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办案数量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