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哪种情况不予登记? |
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应当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的情形如下: 7、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8、非双方自愿; 9、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10、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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