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有什么方式 |
释义 | 行政强制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但一般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三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两大特点:即时性和强制性。即时性特点要求程序简便易行;强制性特点要求对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必要的程序控制。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三是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四是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正因为这样,也有学者把行政强制措施类的行为视作“事实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主要有三点:一是行政性。首先,从行政强制执行发生的领域来看,它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与实现行政目的直接相关,从行政强制执行产生的原因和实现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行政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特点。其次,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此是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从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后者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也体现出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特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的延伸,因而也应视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是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并非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经程序,它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才由行政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实施。三是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相对人的行政法义务,也就是说,它在原则上并不追加相对人新的义务和要求,只不过是把义务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由非事实状态转化为事实状态。一般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和直接行政强制执行两类:一,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类。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代履行的要件有: 第一,须有相对方应当承担的合法义务,并且相对方不愿履行; 第二,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义务,并且是可以请人代为履行的义务,不以义务自为为必要; 第三,代履行的义务可由行政主体代为履行,也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相对方征收履行费用。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主要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以强力手段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前者如公安机关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者的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后者如税务机关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相对人的强制划拨等。两者共同特点是,行政法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行政相对人;区别是,前者是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履行,后者是行政机关直接实现行政相对人应尽的义务。直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强制执行方式。 即时强制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在方法和手段上具有相似性,其不同之处在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都要由行政机关首长进行审批,形成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而即时强制是在突发事件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权的人员即可采取,无需经过行政机关首长的审批,更不以书面的决定为依据。如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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