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就其他案件做出的生效裁判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一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所查明,客观上无再次证明之必要;二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裁判所认定,该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包括对该事实认定上的不可更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