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有权提起吗 |
释义 | 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 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如下: 1、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股东起诉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起诉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 2、对原告诉讼资格的要求不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求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的股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中对股东原告资格没有上述要求;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原告是股东,被告只能是股东所在的公司; 4、诉讼法律后果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判决对原告、被告、公司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是直接的,最终的受益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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