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资格丧失 |
释义 |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资格丧失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时如果股东资格丧失的,就不再是股东,起诉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 新《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直接继承性,但实践中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实现程序和相关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