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的规定,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包括: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自然人因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死亡宣告的撤销自然就要以这种状态的消除为条件。这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含义,即是重新得到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音讯,从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状态。二是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当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申请也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是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宣示性和公信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人事实没有死亡,也不能在重新出现后当然使得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同样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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