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
释义 | 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一、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个人合伙的定义是什么 个人合伙又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各当事人为合伙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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