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无需交纳物业费。若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物业公司不能向具体业主提起合同官司,但可在适当范围内提供适当的补交服务。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具体来说: 1、收取物业费应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委员会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履行了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因为没有约束,你可以不履行并交纳物业费。 2、原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没有续签合同,虽然履行了物业管理,但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提起合同官司时,你应指出主体不合法,同时声明合同已到期。但考虑到对方提供的服务及管理现状,你可以在认为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适当补交。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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