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欠条不真实如何举证? |
释义 | 质证对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质疑证据的合法性是一名律师编辑的主要任务。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归还借款,在催告之前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证。否定对方证据形成、取得过程的合法性来否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来否定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通过质疑对方证据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 欠条上面有无约定还款日期。在约定还款日期内的受法律保护,应及时主张权利。约定不明的,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包括: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或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对确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欠条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之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质证对方证据的过程中,可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质疑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对于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应及时主张权利并适用最长二十年的保护时效规定。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举证责任,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债权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归还借款,并在没有行使催告前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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