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明细 |
释义 | 一、深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13年深圳市征收补偿标准参考: 1、住宅搬迁费标准 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配套宿舍)、厂房、办公:每平方米40元; 商业:每平方米60元。 2、住宅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货币补偿 私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房改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二、拆迁安置协议达不成怎么办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遇到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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